消费者申请“仅退款”却不退货?法院判了!
2024-12-11 16:37:40          来源:东安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蒋子超 | 作者:伍颖惠          浏览量:53167

新湖南客户端12月11日讯通讯员 伍颖惠)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商平台商家起诉消费者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件源起于2023年12月12日,周某在某家具的电商平台店铺下单床、床垫、床头柜各2件,付款4,500元。并于当天与家具厂联系,双方协商延迟至2024年1月20日发货。2024年2月1日,周某签收了部分货物后,剩余部分货物一直未送到。经周某多次催问,家具厂提出扣除周某已收到货物的价值,向周某退款1520元的解决方案,周某予以拒绝,要求全额退款。2月29日,周某在电商平台发起“仅退款”申请,因家具厂拒绝退款,周某在电商平台申请仲裁,电商平台仲裁后将4,500元货款全额退还给周某。家具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返还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通过信息网络达成买卖合意,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根据生活和交易习惯,“仅退款无需退货”适用于特定情形,本案中家具厂交付了部分货物的义务,周某在未与家具厂协商一致且收到部分货物的情况下选择全额退款且未退货,构成违约,不符合交易习惯,应担责。鉴于家具厂诉求及床体已使用无法退货的实际情况,法院支持家具厂要求周某退还已收货物货款 3000 元的请求。判决生效后,周某已主动履行退还义务。

法官提醒,电商平台建立的“仅退款”服务更好地保障了消费者权益,但消费者在享受该服务的同时也需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购物,在主张“仅退款”前应与商家协商一致,如果消费者恶意利用平台规则漏洞致使商家遭受损失,消费者需要承担责任。

责编:蒋子超

一审:蒋子超

二审:王坤

三审:张明

来源:东安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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